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

发布日期:2016-05-31 00:00 编辑: 浏览次数:

1、学校的仪器设备必须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,由设备处归口管理,统一建帐建卡、分类、编号、钉牌,同时建立仪器设备的技术文件档案。各使用单位对已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予以安装、调试、维护、计量和保养等工作;同时应该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,进行定人、定岗、定责管理。

2、凡单价在800元以上,能独立使用、耐用期在1年以上的仪器设备,不论购置经费来源(包括捐赠,自制的),均属本制度管理范围。

3、仪器设备的购置与验收,各使用单位提出的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,须认真填写《仪器设备购置明细表》。

4、凡购置、研制、自制、调拨的一般仪器设备,由设备处会同使用单位验收,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大型、贵重仪器设备,由设备处组织技术小组,会同使用单位验收。

5、仪器设备的保管和使用,必须实行“分口管理,层层负责,坚持制度,责任到人”的原则。未经(设备处或各使用单位)批准,任何单位或个人,不得自行调换、借出、变卖、报损仪器。

6、凡不按制度管理,不按规程操作,致使仪器设备损毁、丢失的,按《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制度》处理。

7、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,建立岗位责任制,并认真贯彻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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